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项目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项目编号:
项目设定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
项目收费依据:不收费
项目审批总时限: 20个工作日。
决定送达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程序:
一、受理
1、条件: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有与该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关的政府部门或者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有规范的名称,规范的名称应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一般应当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其名称一般应当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设立必要的组织机构,设立组织机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必要条件。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与该单位的宗旨、所承担的业务及本单位的规模相适应。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分布在教育、卫生、文化、科技、体育、劳动、民政、社会中介、法律服务和其他等不同类别10个行(事)业。对从业人员的学历、技术等级、资格方面的要求,以行业管理规定为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数量要与该单位的规模及和业务量相一致。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财产具有非国有性。财产的注册资金额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没有规定的,财产注册金额不得低于3万元。同时,财产的来源必须合法,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国内外个人或组织的捐赠,不得危害国家主权和民族团结,不得对社会稳定产生不安定隐患。
(5)、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场所是开展业务活动的所在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如业务需要可以有两个或多个活动场所,但民办非企业单位活动场所不得超出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所管辖的区域。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登记管理机关应向发起人出具《民间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凭此件发起人可为拟成立组织办理验资手续。
2、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登记申请书
举办者要表达登记意愿,就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登记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成立的目的,业务范围,可行性论证,筹备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明确申请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合伙民办非企业单位,还是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落款为拟成立组织的筹备组并有举办者的签名或举办单位签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要有业务主管单位,并且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同意出具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从出具批准文件起,就开始承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履行的所有监督管理职责。
(3)、场所使用权证明
相应的场所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常开展业务活动和完成其宗旨和任务的必备条件。在申请登记时举办者应提交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文件;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其租赁期必须在一年以上。
(4)、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的注册资金,必须经过会计事务所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是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对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注册资金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文件。
(5)、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在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供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应当填写登记管理机关监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其内容包括拟任负责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所在单位,是否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和个人简历等,并在表内粘贴经登记管理机关印证的身份证复印件。
(6)、章程草案
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依照《条例》的要求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章程是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规范文件,也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准则。章程内容应包括《条例》第十条所列八项事项,且符合本单位和行业的实际情况,不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章程草案,应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本》的格式和要求的内容制订。
(7)、填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章程草案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章程经核准后方发生效力,因此填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应该有内部履行程序的说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意见。
(8)、填写相应的登记表格
举办者根据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申请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申请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申请
3、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4、本岗位的责任人: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5、岗位职责及权限:受理人员应当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告其补报,并书面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时若发现,是否准予登记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在决定前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口头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
批准登记或不批准登记的决定,若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发出《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6、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二、审核、审批(书面审查、现场勘察)
1、工作标准:严格按照程序要求、评审标准执行,评审记录清晰、结论准确。
2、岗位职责及权限:经书面审查(审查的标准同上)、现场勘察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承办人员应草拟批准文件,由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分管局长审批,办理发证等相关事宜。
对不予登记的向举办者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举办者对不予登记的决定,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岗位责任人: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4、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三、制证
1、工作标准:按规定签发合格的登记证书。
2、本岗位责任人:登记管理机关制证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要保证许可证核发质量,不合格的要作废并登记销毁,已发出的要及时追回并免费换发。
4、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
1、工作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将许可决定送达许可相对人。
2、本岗位责任人: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必须按规定时限,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将许可送达到许可相对人手中。
4、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归档
1、工作标准: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2、岗位责任人: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
3、岗位职责及权限:对审批登记过程形成的材料收集齐全,完整归档。
4、办理时限:根据工作制度要求具体确定。